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微電網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第五章 試點示范
第二十一條 依據《國家電力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國能電力〔2016〕304號),積極推動典型示范,從微電網存在形式與功能出發,因地制宜探索各類分布式能源和智能電網技術應用,構建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推動產學研結合,提升裝備制造能力,促進產業升級。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商業、工業、新型城鎮等地區鼓勵建設以風、光發電、燃氣三聯供系統為基礎的微電網,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海島、綠洲等偏遠地區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充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的微電網,促進獨立供電技術與經營模式創新。
第二十三條 對示范項目實行優先并網,優先納入政策性資金支持。對于效果突出、技術創新的項目,擇優納入國際交流合作和評獎推薦,在示范基礎上逐步推廣。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條 微電網內部的分布式電源納入當年的建設規模指標,可執行現有分布式能源發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政策。通過城鎮電網建設改造、智能電網等現有專項建設基金專項,加大微電網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微電網建設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微電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條 鼓勵微電網項目運營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支持微電網項目運營主體獲得供電資質,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開展配售電業務,并承擔微電網內的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微電網項目單位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直接融資,參照《配電網建設改造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909號),享有綠色信貸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在微電網項目服務范圍內,鼓勵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微電網應公平承擔社會責任,交易電量(含內部和外部)按政府規定標準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研究并網型微電網與外部電網進行電量交換的價格機制。
第二十九條 研究制定微電網所在地區的分時電價等需求側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電網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的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并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要密切跟蹤微電網建設,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加強對微電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節能減排效益、建設投資回報等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微電網運行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等實施監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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