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光伏網訊: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財政局:
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決定對2017年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部分實施競爭性分配,并制定了《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
請你們按照《實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報送申請文件及相關附件。寧波市參與省清潔能源示范縣、新能源示范鎮競爭,但不享受省財政資金補助。
2017年,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對2013—2016年清潔能源示范縣、新能源示范鎮建設情況進行督查和績效評價,并對到期的示范區建設進行綜合驗收,如驗收不通過將視情扣回補助資金。
聯系人:省能源局電力與新能源處王國慶,電話:0571—87051712;省財政廳經建處趙霞,電話:0571—87055752。
附件: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
2017年2月8日
附件
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范、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示范導向、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重點支持全省清潔能源示范縣、新能源示范鎮建設。專項資金采用公開競爭性分配方式,通過對示范縣、示范鎮建設補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標準,推動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加快我省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
二、清潔能源示范縣
(一)申報條件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稟賦好、社會認知度高、有支持鼓勵政策的縣(市、區)。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示范縣。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總能源消費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6萬噸標準煤的縣(市、區)。
3.通過新建重點項目,2018年全縣(市、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總能源消費比重在2015年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范縣(市、區)補助金額不超過1800萬元。
2.專項資金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連片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50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電站項目(20兆瓦以上);風電項目(30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項目(1000戶以上)、集中式地熱能利用項目(單個項目供熱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1000戶以上);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項目(單個項目年產能0.5萬噸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項目、海洋能項目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3%,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液體燃料、沼氣發電、地熱能、空氣源熱泵、光熱構件項目、海洋能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縣(市、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方案(詳見附件1)。
2.清潔能源示范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2)。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范縣不參與競爭;獲得新能源示范鎮建設的縣可申報示范縣,但補助資金不能用于已獲得補助的示范鎮建設。
三、新能源示范鎮
(一)申報條件
按照“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行動要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所在縣(市、區)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并已出臺相關扶持政策的行政鎮(街道)。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新能源示范鎮。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范鎮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2.專項補助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5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以上)、地熱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160戶以上);風能利用項目(1萬千瓦裝機以上);其他項目,包括農村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光伏路燈(200盞以上)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3%,空氣源熱泵項目、地熱能利用、沼氣發電項目、光熱建筑構件項目、光伏路燈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行政鎮(街道)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范鎮實施方案(詳見附件3)。
2.新能源示范鎮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4)。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示范鎮可與示范縣同時申報,示范縣優先考慮。示范縣區域內的示范鎮,補助資金不再重復安排。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范縣、示范鎮不參與競爭。
四、競爭性分配程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專項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主要程序如下:
(一)初步審核
參與競爭的示范縣、示范鎮,由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經設區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一個設區市申報示范縣不超過2個、示范鎮不超過3個。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加蓋市、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公章(一式八份,附電子光盤)。
(二)審核確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對各縣(市、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發布公告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在省發改、財政門戶網站發布公告,確定專家評審時間、地點和競爭性分配程序等信息。
(四)專家評審
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組,按照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示范縣、示范鎮進行評審。參與競爭的示范縣、示范鎮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進行評審答辯。評審堅持客觀公正、科學決策,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公布結果
評審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審查后,入圍示范縣、示范鎮在省發改、財政門戶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終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六)綜合驗收
到期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實施方案對示范區建設進行綜合驗收,如驗收不通過將視情扣回補助資金。
附件1.
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一、全縣發展概況。包括全縣人口構成、經濟總量、能源消費結構。
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和開發利用狀況。分析縣(市、區)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和開發利用現狀,包括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站、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狀況。從政策條件、投資管理、技術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利條件和面臨障礙。
三、發展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包括總體目標和分項目標,需與縣(市、區)能源發展總體目標協調一致,具有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基準年為2015年,提出2016—2018年全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累計規模和消費增幅指標,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分項目標。
四、重點項目。根據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提出2016—2018年新建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重點項目:連片家庭屋頂光伏,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地面光伏電站,風電,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集中式地熱能,大型沼氣發電,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海洋能等。重點項目需2016年或2017年開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運,明確項目進度、建設內容、總投資估算和申請補助金額(詳見附表1)。
五、經濟效益和示范作用。分析方案實施后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及產生效益,周邊城鎮可再生能源推廣,以及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的示范作用。
六、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從優化環境、減少化石燃料消耗、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對方案實施進行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分析。
七、組織保障措施。提出清潔能源示范縣建設的管理體系、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參與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從政策、組織管理、資金、服務體系、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
附件2.
清潔能源示范縣評價指標體系
一、清潔能源示范縣評價指標體系
(一)基本條件
2015年全縣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3%,或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6萬噸標準煤。
(二)評價指標
清潔能源示范縣評價指標分別為可再生能源消費量評價指標、分類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激勵政策和組織管理指標,基準分為100分(詳見附表2)。
二、清潔能源示范縣評價指標體系說明
(一)基本條件
要求申報縣(市、區)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6萬噸標準煤。該指標旨在表明示范縣應具有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礎。
全縣能源消費總量是指在縣域內消耗的各種能源折合標準煤后的數量,能源消費量按申報縣(市、區)能源統計年鑒或統計局公布的相關數據(按發電標準煤耗)進行計算。
(二)評價指標(基準分100分)
1、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是指建設期末申報縣(市、區)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縣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
評價指標為:2018年底全縣可再生能源消費占能源消費比重在2015年基礎上提升2個百分點。基準分5分。
2、分類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
鼓勵各地全面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申報縣(市、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期需為2016—2018年。
(1)連片家庭屋頂光伏
該項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安裝連片(以村為單位)家庭屋頂光伏5000戶。基準分30分。
(2)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
該項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10兆瓦。基準分15分。
(3)大型地面光伏電站
該項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太陽能光伏發電安裝量不低于20兆瓦。基準分5分。
(4)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或地熱能或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
該項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連片家庭空氣源熱泵1000戶,基準分10分。
該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規模以上地熱能供暖(制冷)、熱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積新增不小于1萬平方米。基準分10分。
該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新建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不低于1000戶。基準分10分。
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地熱能和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均有,可累加得分。
(5)風能利用
該項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風電裝機容量不低于3萬千瓦。基準分5分。
(6)生物質能利用
該指標要求到2018年底,新建生物成型燃料項目(年產能0.5萬噸以上)或沼氣發電項目(單個裝機50千瓦以上)或生物質液體燃料項目。基準分5分。
(7)海洋能利用
新建海洋能項目,基準分5分。
(8)其他
具有填補省內、國內技術空白,示范性十分突出的項目,可得10分(具有國際示范意義的項目,可得20分)。
(1)-(7)類評價指標均已標明項目建設規模基準值,項目實際建設規模高于或低于該基準值的,在基準分上相應加分或扣分。2016年已開工建設或部分完工的,視規模給予加分。
3、激勵政策和組織管理指標
(1)地方政策支持
縣級政府制定和出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推進措施或資金補助政策,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順利實施,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發展。滿分5分。
(2)組織管理和宣傳引導
地方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發展領導小組或建立協調機制,明確牽頭主管部門。縣城區內設可再生能源發展展示廳或主題公園;各鎮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宣傳牌;在當地中小學開展可再生能源技術普及教育等。滿分5分。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說明
1、統計范圍
評價指標體系的統計范圍為縣(市、區)轄區。
2、可再生能源統計方法
(1)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以發電量計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太陽能(包括風光互補)路燈、庭院燈等以利用量(利用量等于燈的功率乘以全年利用小時數)計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2)太陽能熱利用項目。根據統計的總集熱面積,乘以相應地區的單位集熱面積年替代燃煤量,以替代燃煤量計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3)生物質能項目。利用農林生物質資源生產電力、生物質燃料、沼氣等,以所投入的生物質資源折算的標煤量計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產出產品不再進行統計。
(4)對于在配電網并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所生產的電力可計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
對于在輸電網并網的項目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測算:一是對于電力凈輸入縣(市、區),其所產電力全部計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二是對于電力凈輸出縣(市、區),以本地區電力消費量乘以可再生能源電力產量占當地電力上網電量的比例計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
(5)如可確認輸入的電力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時,其供電量可計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具體測算方法及折標系數詳見附表3。
附件3
新能源示范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一、全鎮發展概況。包括全鎮人口構成、經濟總量與結構、能源消費結構情況,以及城鎮生活能源消費狀況。
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和開發利用狀況。分析全鎮光伏、風能、生物質能,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等資源情況和開發利用現狀。從政策條件、投資管理、技術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利條件和面臨障礙。
三、發展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提出2016—2018年新能源示范鎮建設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以及發展目標。
四、重點項目。提出2016—2018年光伏發電應用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地熱能利用、風能利用、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光伏路燈等。重點項目需在2016年或2017年開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運,明確項目進度、建設內容和年度投資估算(詳見附表4)。
五、經濟效益和示范作用。分析方案實施后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及產生效益,周邊城鎮可再生能源推廣,以及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的示范作用。
六、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從優化環境、減少化石燃料消耗、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對方案實施進行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分析。
七、組織保障措施。提出新能源示范鎮建設的管理體系、工作機制,從組織管理、資金、服務體系、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
附件4
新能源示范鎮評價指標體系
一、基本條件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基礎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的行政鎮。
二、評價指標(標準分100分)
新能源示范鎮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分別為分類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和保障體系,基準分為100分(詳見附表5)。
附表5新能源示范鎮指標體系評價表
三、新能源示范鎮評價指標體系說明
1.農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
全鎮家庭屋頂光伏發電系統需建成800戶,基準分35分。
2.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規模3兆瓦。
全鎮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規模需達3兆瓦,基準分20分。
3.大型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電站。
全鎮大型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需達5兆瓦,基準分5分。
4.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或地熱能利用或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
全鎮建設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或新增地熱能供暖、熱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或全鎮光熱建筑構件應用新建戶數≥160戶,基準分15分。
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地熱能和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均有,可累加得分。
5.風能利用
全鎮新增風電裝機容量≥1萬千瓦,基準分5分。
6.其他。
全鎮光伏路燈安裝200盞或單個50千瓦沼氣發電項目,基準分5分。
7.地方政策支持及宣傳引導。
該縣(市、區)或城鎮已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且設立宣傳牌等宣傳設施增強社會發展可再生能源認知度。滿分15分。
1-7類評價指標均已標明項目建設規模基準值,項目實際建設規模高于或低于該基準值的,在基準分上相應加分或扣分。2016年已開工建設或部分完工的,視規模給予加分。
原標題: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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