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微電網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微電網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國能綜電力〔2017〕107號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于征求《微電網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范、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集中與分布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我局現已起草完成《微電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印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并于2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電力司。
聯系人:胡 濱
聯系方式:010-68555883,68555884(傳真)
附件:微電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2月7日原文如下
微電網作為“互聯網+”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撐以及與大電網友好互動的技術手段,可以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清潔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節能減排中發揮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為促進電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微電網建設運營管理,逐步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定義與范圍
第一條 微電網是指由分布式電源、用電負荷、配電設施、監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必要時含儲能裝置)。微電網分為并網型微電網和獨立型微電網,可實現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網型微電網既可以與外部電網并網運行,也可以離網獨立運行;獨立型微電網不與外部電網連接,電力電量自我平衡。
第二條 微電網作為整個電網系統的一部分和重要補充,可向特定用戶提供經濟、安全、可靠的供電,是推動集中與分散相協調的新一代電網發展模式,其發展方向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微型,主要體現在電壓等級低,電壓等級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統規模小,系統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為兆瓦級及以下。
清潔,電源以可再生能源為主,或以天然氣多聯供等能源綜合利用為目標的發電型式;并網型微電網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與最大負荷的比值在50%以上,或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
自治,微電網內部基本實現電力供需自平衡。并網型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50%,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供電;獨立型微電網應具有黑啟動能力。
友好,可減少大規模分布式電源接入對電網造成的沖擊,并網型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交換功率和時段具有可控性,通過對電源、負荷和儲能系統的協同控制,實現與電網之間的功率交換。
第三條 微電網應適應新能源、分布式電源和電動汽車等快速發展,滿足多元化接入需求。結合城市、工商業園區、新型城鎮、新農村以及海島、綠洲等發展需要,鼓勵利用當地資源,進行融合創新,培育能源生產和消費新業態。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微電網發展規劃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并與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微電網項目納入地區配電網規劃,組織完善配電網結構,加快推進配電網智能化,為微電網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條 電網企業應結合地區配電網規劃,做好微電網公平接入服務。
第七條 簡化微電網項目審批程序,根據微電網類型及構成,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按項目建設內容整體核準。
第八條 微電網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規定和項目具體變更情況,作出相關決定。
第九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可按照微電網管理的需要,建立微電網建設、運行信息的統計報送機制,收集并統計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章 并入電網管理
第十條 微電網并入電網應符合技術、安全等有關程序要求,即符合國家及行業微電網技術標準,符合接入電網的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微電網并網(技術)標準,指導、監督各地并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并網管理工作,根據微電網類型及容量,組織制訂并網業務管理相關制度和辦法。
第十三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監管機構建立并網協調機制,做好公平開放接入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制定并公告微電網并網程序、時限、相關服務標準及細則,編制統一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為微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
第十五條 微電網項目業主應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確定電能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調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六條 并網型微電網接入公用配電網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電網建設與改造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承擔。因特殊原因由項目業主建設的,電網企業、項目業主應協商一致,并報能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微電網項目運營主體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并網型微電網的供電可靠性及電能質量應滿足國家及行業相關規范要求;獨立型微電網的供電可靠性及電能質量可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及項目技術經濟條件適當調整,并接受能源管理部門(監管機構)監督。
第十八條 微電網的并網運行和電力交換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必要的運行信息。
第十九條 微電網運營主體應建立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微電網內分布式電源、儲能與負荷的平衡,以及與大電網的電力交換,促進微電網內多種能源的協同供應和綜合梯級利用。
第二十條 并網型微電網可為電網提供調峰、負荷側響應等輔助服務,在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地區應急電源,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指令,為地區電網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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